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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: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電梯協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二條:本會依法設立,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,協助政府推行國家建設與經濟發展工業安全政策,增進升降設備、機械停車設備、機械遊樂設施效益、維護升降設備、機械停車設備及機械遊樂設施等安全,以發揚社會服務精神,達到民生樂利為宗旨。升降設備係指升降機(Elevator)、升降階梯(Escalator)、服務升降機(Dumbwaiter)、客用電動走道(Moving Walks)、吊籠(Gondola)等;機械停車設備係指汽車用升降機(Car Lift)、機械停車設備 (Mechanical Parking Systems)、旋轉盤(Turn table )等;機械遊樂設施係指各種相關機械遊樂設施(Amusement)等。
第三條: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,如因業務需,得在全國各地設立辦事處。
第四條: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,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營建署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,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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